日前,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自2013年10月份以来,孙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任丘市汇通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并吸收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代办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任丘市石门桥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核实,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广播宣传等形式,在石门桥镇潘家村非法吸收伏某、陈某某等人存款共计26笔,造成村民损失10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