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根据《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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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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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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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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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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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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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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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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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情况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1年预算收入1706.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06.05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1706.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87.0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306.04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81.01万元;项目支出219万元,主要是上级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资金。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安排1706.05万元,较2020年预算减少69.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76.34万元,主要是人员退休5人减少支出;项目支出增加7万元,主要是增加上级下达转移资金项目。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81.0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1年,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9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四)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预算绩效信息
第一部分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体目标,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为创新动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好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主责主业,立足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严打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突出检察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强化污染防治,突出专项攻坚,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展现检察新作为,贯彻上级部署,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落实。
(二)分项绩效目标
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目标: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绩效目标: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绩效目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绩效目标: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刑事执行检察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绩效目标: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绩效目标:使我市未检工作在沧州地区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绩效目标: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
绩效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检察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
依法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荣誉名誉保护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绩效目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绩效目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绩效目标: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绩效目标: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检察事务管理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绩效目标: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综合业务管理
确定全市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绩效目标: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综合事务管理
开展全市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绩效目标: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工作保障措施
工作保障措施
聚焦主业,提升检察工作业绩。一是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坚决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二是主动申请任丘市委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帮助与支持。三是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成立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和四名检察官组成的扫黑除恶办案组,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制定《涉黑涉恶类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实施办法》。四是精准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效率。
强化污染防治,对接服务新区高质量建设。充分整合执法司法资源保护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开展白洋淀流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对河道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更好雄安新区建设。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一是严格落实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审查把关制度,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在诉前均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控等方面进行研讨。二是落实领导包院包案责任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案。三是坚持正确司法理念,做到罪行相适应。
贯彻“谁办案谁负责”的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案、轮案机制。强化办案流程监控。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组。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实现权责统一。
第二部分 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1、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冀财政法[2020]70号)办案经费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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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安排支出,满足机关办案工作需要,权利保障检察业务工作运行
2.购置业务用书籍等,加强培训学习,提升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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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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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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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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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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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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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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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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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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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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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实际办理案件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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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大于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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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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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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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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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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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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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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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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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及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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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出警数占总出警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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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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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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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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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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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活动完成量占立案侦察活动任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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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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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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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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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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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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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信访矛盾占全部信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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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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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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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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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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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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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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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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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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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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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工作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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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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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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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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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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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为及效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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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社会各界对监督行为及效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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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大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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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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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冀财政法[2020]71号)办案经费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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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安排支出,满足机关办案工作需要,全力保障检察业务工作运行
2.购置业务用书籍等,加强培训学习,提升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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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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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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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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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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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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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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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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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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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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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实际办理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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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大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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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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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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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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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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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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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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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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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及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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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出警数占总出警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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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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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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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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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侦查活动价监督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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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活动完成量占立案侦查活动任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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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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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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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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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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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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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信访矛盾占全部信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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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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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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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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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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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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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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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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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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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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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开展宣传工作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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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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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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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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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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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为及效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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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社会各界对监督行为及效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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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大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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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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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冀财政法[2020]70号)装备费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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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装备采购计划,进行检察业务装备采购,保障办案基本装备和信息化办案装备需要
2.提高基层检察机关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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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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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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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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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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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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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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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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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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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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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实际办理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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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超过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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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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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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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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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办案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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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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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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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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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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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院受理信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数占县院受理信访案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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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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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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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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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装备购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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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购置法警装备数量占计划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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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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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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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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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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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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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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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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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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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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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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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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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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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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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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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处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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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举报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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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大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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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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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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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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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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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占全部检查建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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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大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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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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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冀财政法[2020]71号)装备费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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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装备采购计划,进行检察业务装备采购,保障办案基本装备和信息化办案装备需要。
2.2、提高基层检察机关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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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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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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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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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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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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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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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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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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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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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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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结案率超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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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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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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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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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装备采购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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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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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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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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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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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装备完成采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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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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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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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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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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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办案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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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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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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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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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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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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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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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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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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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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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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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办案人员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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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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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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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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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出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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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举报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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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举报出汁率超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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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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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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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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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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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占全部检察建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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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被采纳建议超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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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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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1年,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00万元。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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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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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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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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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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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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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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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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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金额(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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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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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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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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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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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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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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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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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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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政府采购预算,空表列示。
七、国有资产信息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676143.13元(详见下表)。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0.00万元,已按要求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预算表。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151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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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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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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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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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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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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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6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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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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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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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3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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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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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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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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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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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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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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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5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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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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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4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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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