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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指南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请监督须知

1、检查机关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查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支持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诉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5、申请监督提出的监督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材料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6、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翻绿文书和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申请监督人申请监督时应提交角度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监督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监督申请书上签名。监督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③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包括:

①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的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7、为便于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如遇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8、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齐,当事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监督主张。逾期无故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终结审查。

9、对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文书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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