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控告申诉举报平台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指南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控告申诉须知

(一)受理控告、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包括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任命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控告。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包括本院管辖的申诉、对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体范围包括: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

(二)控告、申诉的方式

控告、申诉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采取书信形式控告的,请将书面材料邮寄本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采取走访形式控告、申诉的,请于工作时间凭有效证件向本院检务大厅控告申诉窗口提出,并递交书面材料。

(三)其他事项

1、控告、申诉人必须如实控告。如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控告、申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之久法律责任。

 

举报须知

(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检察机关提倡举报人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以备联系。

采取书面形式举报的,请将书面材料邮寄本院举报中心,或递交本院检务大厅控告申诉窗口。

采取口头形式举报的,请于工作时间凭有效证件向本院检务大厅控告申诉窗口提出,本院举报中心会安排专人在举报室接受举报。

采取电话形式举报的,请拨打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如需异地举报的,请在“12309”前加拨区号。

(三)举报的处理

检察机关负责对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并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将进行移送,对内容不具体和不具备查处条件的线索作存查处理。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检察机关将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谨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情况;严谨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记。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举报人的责任

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举报人必须如实举报。如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访须知

一、来访人以走访形式到本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本院设立的接待群众来访的检务大厅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储物柜内,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填写《来访登记表》候等候接访。

 

 

 

 

两转两促三思考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史学习教育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
新浪微博
任丘检察微博
任丘检察微博
任丘检察微信
任丘检察微信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