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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流转及流程监控简要说明
时间:2020-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受理流转及流程监控简要说明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四项职能。案件受理流转范围: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或同级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上级院交办的案件。

  一、案件受理及流转过程:

  1.审查卷宗,查看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通过后进行新案件登记,录入案件名称、移送案由、移送单位、卷宗册数、移送人及电话等内容。通过受理向导填写卷宗材料生成统一受案号。填写案卡数据并保存。

  3.新建文书,建立《接收案件通知书》并拟制审批表发送至科长审批,待审批成功,再建立《案件材料清单》和《受理案件登记表》并打印《接收案件通知书》。将《接收案件通知书》一联移交承办部门,一联移交侦查机关。

  4.将新建文书一齐入卷。

  5.案件分流至承办部门。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流程实施监控,重点对羁押期限、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管,对随卷移交的涉案财物进行监管,同时针对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及执法不当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要说明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手段,其目的是服务于办案,为检察长或检委会提供决策参考信息,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的原则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果、案后评查和跟进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适用程序

  最高检在《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就评查范围、方法、重点、人员组成等制定工作方案,经检察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据实际工作情况,沧县检察院制定如下案件评查工作程序:

  1.案管办对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案件评查小组评议的,向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安排具体评查时间;

  2.由案管办召集评查小组成员,并通知案件承办人到场;

  3.评查人员通过审阅卷宗、听取案管人员对案件及控告、申诉的说明、向承办人提问等方式,了解案件综合情况后进行评议,评查结果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4.评议过程由案管人员进行记录,并填写案件评查表;

  5.重点案件、特殊案件应制作案件评议报告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办案件人员及分管副检察长听取意见;

  6.案件评议报告报检察长审批存档;

  7.对引发控告、申诉的案件,应当将评查结论书面告知控告人、申诉人;

  8.对确有案件质量问题的跟进监督。

  三、启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方式

  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定期抽查部分案件和重点案件、特定类型案件跟踪评查相结合的形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每季度评查一次,重点案件、特殊案件随时评议。

  除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季度评查、定期抽查和重点案件、特定类型案件跟踪评查外,我院另拓宽了三类启动方式:

  1.办案人员及科室对案件性质等存在分歧时,可以随时提请案件评查;

  2.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对办案人员所承办案件有异议,引发控告、申诉的案件,必须立即启动评查程序;

  3.案管部门在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问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启动评查程序。

  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开展案件评查工作要有针对性,评查的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案件: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不予)立案、(不)批捕、(不)追捕、(附条件)不起诉、(不提起)抗诉、(不)追诉、立案监督、变更强制措施、拟撤销案件及启动特别程序的案件。对以上几类案件的评议,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2.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合理性;

  3.法条适用的合法性;

  4.强制措施的采取、变更的适当性;

  5.涉案款物的扣押、查封、冻结是否合法;

  6.法律文书的适用和制作是否符合规定;

  7.案件是否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风险、疑难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有无违法情形及情节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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