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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
时间:2020-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

  民行检察工作流程简要说明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申诉的审查和抗诉工作,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情形实行监督。

  二、民行案件的来源: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申诉条件及需提供材料附后);

  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五、审查工作包括: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审查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另行调查。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和解意愿,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可以建议当事人和解,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六、民行申诉案件审查终结,应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提请抗诉的理由、意见及法律依据。

  七、针对审查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中止审查、终结(终止)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送达当事人。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提请抗诉。经研究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案件卷宗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院经审查认为应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民行申诉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下列规定: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即符合下列规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三、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应有申诉人的签字或盖章。

  2.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提交给原审或上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以及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3.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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