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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又想留所服刑恶意上诉? 依法抗诉 改判加刑50%!
时间:2021-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又想认罪认罚获取量刑福利,又想借上诉拖延时间留所服刑?近日,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刘某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在查明刘某某的上诉动机后,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加重刑期四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惯犯,且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出狱不久刘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于2021年6月8日、20日在商场内行窃,盗得手机两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刘某某一直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从轻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任丘市人民法院当庭核实刘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后采纳以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但在收到判决书后,刘某某为了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认罪认罚动机不纯,没有真心悔改,主观恶性较大,依法提出抗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以看守所不用劳动,服刑条件舒适,想通过上诉的方式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综合评判认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意义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和教育他人。刘某某曾因盗窃行为分别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过多次,屡教屡犯;同时刘某某欲留所服刑的上诉理由,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接受处罚和改造的态度不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原审判决量刑不能起到对刘某某的有效改造,即使刘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但不予准许,对抗诉机关要求对刘某某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及退赔部分,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警示

  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刘某某在一审判决中已经获得从宽量刑,但其为了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反悔上诉,一见检察机关抗诉,又申请撤诉。不仅使诉讼进程延长、加大司法成本,更表明其并未真心悔改。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被告人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和良性运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减少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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